1)汽油危险特性
(1)查UN 1203国际化学品安全卡(2005年4月更新):
沸点:20~200℃
相对密度(水=1):0.70~0.80;(空气=1):3~4
水中溶解度:不溶
闪点:<-20℃
爆炸极限(V/V):1.3~7.1%
自燃温度:约250℃
(2)闪点低于环境温度,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蒸气比空气重,沿地面流动,可能造成远处着火、回火爆炸;
(4)排泄到下水道的泄漏物有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5)灭火用水或稀释用水的排放可导致污染;
(6)非极性物质/水不溶性,不要用水流直接喷射灭火;
(7)对于燃烧剧烈的大火,流淌火,火灾区域的扩大化。
2)事故危害
(1)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储罐区发生特大爆炸和火灾事故,是操作工开错阀门,使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罐,导致罐顶溢出,石脑油及其油气在扩散过程中遇明火爆炸和燃烧。
(2)1993年10月21日,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汽油罐区特大爆炸和火灾事故,是操作工开启310号10000m3汽油罐出口阀作循环调合时,误开了311号100000m3汽油罐出口阀,31O号罐浮顶被顶破,汽油大量满溢、气化、扩散、流淌后,油蒸气遇罐区公路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火星爆炸燃烧。
(3)2001年9月1日,沈阳大龙阳油库事故,是位于库区工房内电焊引起爆炸,引发特大火灾事故。
(4)“7.16”大连保税区油库特大火灾。
3)职业危害
GBZ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汽油中毒是工业生产或使用中,接触汽油蒸气或液体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经或精神症状为主,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轻度中毒:
a)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
b)出现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c)轻度意识障碍。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化学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剧烈咳嗽、胸痛、咯血、发热、呼吸困难、紫绀及肺部啰音;
b.X线检查,肺部可见片状或致密团块阴影;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四肢远端麻木,出现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触觉减退,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远端肌肉(大、小鱼际肌,骨间肌)萎缩。
5.2.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脑病,常见表现为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计算力丧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
5.3 皮肤损害
4)预防职业病
(1)急性中毒 应迅速脱离现场,清除皮肤污染及安静休息。
(2)慢性中毒 根据病情进行综合对症治疗。治疗方法与神经精神科相同。
(3)汽油吸入性肺炎可给予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及对症处理。
(4)其他处理
①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重点进行神经系统检查,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
②急性中毒轻度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汽油作业;吸入性肺炎治愈后,一般可恢复原工作。
③慢性中毒患者应调离汽油作业,定期复查,并根据病情适当安排工作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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