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例>>法案要闻 一个公务员拖垮一家民企有多容易
江苏扬中市一个叫浦学华的民警给其辖区内的一家民企介绍业务,按约先后收取了210万元的“介绍费”,之后这家民企因无力继续支付“介绍费”,被浦学华告上法庭——这家民企亦因基本账户被长期查封而关门歇业。由此引发的公务员进行盈利性活动该如何界定的争议,被再次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还记得安徽黄山那个因上班时间开专车赚钱而被处罚的副镇长吗?那个来自农村、离异、贷款看病、上有老下有小、房贷还了10来年、半年工资只有1.8万元的副镇长,他叫洪升,为了生计,他客串起了专车司机。这样的经历在引发了公众同情、怜悯的同时,也再次把公务员从事盈利性活动这一话题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
几乎同一时间段,在距离黄山市400余公里的江苏省扬中市,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成为扬中市不少人茶余饭后的话题,话题的主角叫浦学华,1991年入党,历任派出所民警、副所长、水警大队民警、扬中市公安局派驻市矛盾调解中心民警。
与副镇长洪升相比,浦学华的条件显然好得多,不仅坐拥价值不菲的别墅、汽车,此前的几年,还能享有其辖区内企业为其支付数百万元的“中介费”,甚至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后,浦学华更是一纸诉状将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按约继续支付“中介费”。
一纸业务代理合同如何拖垮企业
镇江浩宇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浩宇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坐落于扬中长旺新材料工业园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原有员工60余人,公司主营业务为回收再生的聚乙二醇切割液和碳化硅粉(太阳能配套产品)再加工,年产值2亿元。
6月末,记者来到浩宇公司的厂区,这个占地70亩的当地先进企业显得空空荡荡,偌大的公司只剩下6个员工看厂子。
“这两年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但根本原因在于浦学华提起诉讼后,公司基本账户被封,导致无法正常周转资金,再加上有这么一个人民警察不停地施压、恐吓,心理压力实在是太大了。你可以想象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得罪了辖区的警察,能有好果子吃吗?”说到这,浩宇公司负责人姚纪明长叹了一声。
用他的话讲,从开始只想息事宁人交钱了事,但对方却步步紧逼一分不让,竟然对簿公堂,这其中究竟发生过怎样的故事?
2010年,经人介绍姚纪明结识了民警浦学华,根据浦学华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一份《居间合同订立经过》描述,浦学华和姚纪明一起多次出差到一家外资新能源公司总部(位于江苏南通)以及连云港分厂,经过多次疏通关系,才使浩宇公司成为该外资企业的供应商。(浩宇公司对此并不完全认可,在此不做赘述。)
此后,双方签订了三份业务费结算协议。
第一份协议签订于2011年6月,第二份协议签订于2012年1月1日。
第一份协议规定在浩宇公司为该外资公司加工的每笔业务,均需给浦学华支付业务费,业务费按照加工费金额进行结算,聚乙二醇加工费达到7000元/吨,业务费为6.5%,碳化硅加工费用达到10000元/吨以上,业务费为6%,如销售价格低于上述两个价格但高于销售底价,则业务费按比例下降。
后双方协商改签了第二份协议,该份协议把结算方式确定为:加工费4500元/吨以上,业务费按照100元每吨计算,超过4800元/吨,业务费在100元的基础上增加上浮数额的10%,低于4500元/吨时,在100元基础上扣减,当加工费价格下降到3900元/吨以下时,确保业余佣金为1%。
两份合同均规定,销售价格需由浩宇公司确认,如低于浩宇公司销售底价,甲方有权拒绝执行合同,乙方也不得结算业务费。
? “签订完这份协议后,浦学华又找到我,说这个合同签得有问题,他妻子(系扬中当地法律工作者)重新起草了一份让我签字,迫于压力,我又在第二份上签了字。”姚纪明告诉记者。
这份最终的合同规定业务费结算方式是,加工成品聚乙二醇和成品碳化硅业务费按照每吨100元计算,此外该合同还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该合同中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当浩宇公司洗砂(碳化硅)设备投入生产后,和该外资公司所发生的业务按原有业务费基础上增加100元/吨(也就是说,碳化硅每吨业务费200元),如降价幅度太大浩宇公司无法承担时(即低于5000元/吨),将取消100元/吨。
? 也就是说,就算浩宇公司亏本加工,仍需支付100元/吨的业务费。“这一条款我们当时都没有看清楚,直到后来企业亏损浦学华仍向我们索要业务费我们才发现问题。”姚纪明表示,当时出于信任,粗心大意。
此后,浩宇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分32次向浦学华支付了共计214万余元的业务费。
2014年底,由于市场下滑,姚纪明找到浦学华,提出目前市场不景气,加工每吨碳化硅要亏损500元,能否停止支付加工碳化硅的业务费并重新签订合同。为了补偿浦学华,姚纪明还提出,不管加工聚乙二醇的价格如何,每吨仍支付100元业务费。
? “但这一提议被浦学华断然否决,几次商谈不成,他直接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并找到该外资公司,致使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姚纪明表示。
纪委处罚决定竟被作为呈堂证供
2015年6月12日,浦学华将浩宇公司起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浦学华认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底,浩宇公司共为该外资公司加工产品7025.184吨,按每吨100元报酬计算,要求浩宇公司支付70余万报酬。
此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学华又向扬中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诉讼标的的申请,请求追加在案件审理期间——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发生的佣金614210元。
6月29日,扬中市开发区人民法庭,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记者注意到,浦学华的代理律师并未出席,由浦学华本人亲自出庭。
此前的庭审中,浩宇公司提出,浦学华作为扬中市公安局警官,警号:118352,其行为触犯了《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浦学华根本不具有订立经营性代理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该合同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法规,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无效。
在庭审质证阶段一开始,浦学华便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由扬中市纪委出具的处分决定,该份《关于给予浦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写道,浦学华向浩宇公司收取业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据浦学华所犯错误及其态度,依照2016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浦学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后,浦学华当庭表示,该份证据证明,自己所触犯的只是党纪,并非法律。
浩宇公司代理律师则当庭提出,该份证据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浦学华没有违反《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反而已经认定了浦学华行为的违法性。
而浦学华之后的发言则更理直气壮,“就算我违反了《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也不能影响我作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
在开庭过程中,当法官问起业务代理合同签订的有关过程,浦学华回答:“自己不仅介绍衔接了所有该外资公司的关系,除了和该外资公司的人搞关系,还帮助浩宇公司做报价,确保浩宇公司能中标等等,在项目之前,甚至还自己垫资帮助浩宇公司购买材料,直到浩宇公司中标,我才开始收取佣金。”
法官再问:“你和该外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任海峰是什么关系?”浦学华回答:“之前的业务上有往来。”
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系公务员工作时间。究竟浦学华以何种理由请假,作为公务员是否能从事盈利性活动,其与该外资公司项目负责人之前有怎样的业务往来,为浩宇公司垫资多少又从何而来,带着这些问题,开庭结束后,记者向浦学华出具了证件,想就有关问题向其求证,但浦学华匆忙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公务员收取中介费是否合法引争议
根据法律文书上显示的地址,记者找到了浦学华的登记居住地,发现竟是一个外观大气美观的别墅,宽敞的院落,连带别墅旁的一个附属建筑,建筑面积起码在400平方米左右记者采访周边居民了解到,该别墅现在的售价在500万元左右。此外,和浦学华熟悉的一位当地人士透露,浦学华在乡下还有一栋别墅,“建造价格在300万元左右”。
除了“豪宅”,据了解,浦学华妻子还经营着一家酒行,但效益一般。“按照扬中市公务员的收入标准,他的工资收入每年应该在6万元左右,我们不知道除了在我们公司拿到的这些中介费,他还在哪边有收入,但我们现在就想知道,他向我们每年收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姚纪明表示。
姚纪明的疑问也成为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了多起涉及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的诉讼判决,其中包括经商、开店、参与经营、签订盈利性合同等多种形式,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普遍认为,涉案公务员参与经营性行为的做法违反了《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故而认定合同无效。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和法学专家,普遍认为,浦学华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纪委处罚的依据是《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浦学华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党组织纪律,因此浦学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与其违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冲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太高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职权与公司业务有重合,那么便涉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罪名,就算没有关联,这种行为也是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悖离的,其收入也应该认定为违法收入,况且在现今的情况下,公安人员对于企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王太高还表示,纪委所做出的处罚系党纪处分,这与违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而导致的行政处罚并不相同,也没有择一适用的原则,当事公司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继续检举,要求追究违法责任。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界人士均表示了相同的疑虑:“浦学华其作为一名警察,竟然以纪委的处罚决定作为证据向法院主张利益,这种事前所未闻。”对此,江苏省一位要求匿名的在职法官表示:“如果情况属实,法院甚至可以选择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主任:秦泽均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84年起从事律师职业,1994年牵头组建了合伙制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任所主任。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秦泽均律师擅长办理经济诉讼、涉外商贸及非诉讼案件;对金融、证券、期货、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有深入的研究。
在业绩累累的疑难复杂案件中,充分显示出秦泽均律师娴熟的法律技巧、善辩的口才、严密的逻辑论证、深厚的文字功底和丰富的社会阅历。从业20多年来,认真履行职责,刚直不阿、秉公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丰富的法律理论和高超的执业水平赢得社会各界的赞誉。
副主任:郑书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核心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曾任检察官,1994年执业至今,现任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代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阳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郑书宏律师还担任了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营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直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2011年1月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年鉴》,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8中国涉外律师》,2009年8月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荷兰乌特列支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律师国际法培训”并被评为优秀律师,2010年入选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优秀律师实务》。擅长保险、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务、合同、侵权、金融、国际贸易、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郑书宏律师工作理念:以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为服务理念,以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机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工作原则。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在房地产方面,郑书宏律师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牡丹云锦酒店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财信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德龙置业、成都智地置业等多家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郑书宏律师经常受邀参加四川电视台以及成都电视台主办的案例分析和点评节目,包括四川电视台的《四川房地产》和《庭审进行时》以及成都电视台的《房产全接触》等。
郑书宏律师擅长代理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先后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中国公司、中银保险四川分公司、太平保险四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四川分公司、安邦保险四川分公司等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金融保险方面,郑书宏律师不仅代理当事人成功的处理了大量的保险法律案件,而且参加了国家保险立法的起草、论证和相关学术活动,对推动国家保险法制建设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如:在1999年—2001年,参与修改《机动车保险条例》;2001年—2002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保险法》的司法解释;2003年9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有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民庭庭长参加的《关于民商案件和金融案件司法座谈会》上进行专题讲说;2003年8月在成都市鞋业同业公会受邀进行关于品牌保护与推广专题演讲;2003年9月,参与国家法律出版社的《保险实务案例丛书》的编写;2004年9月,在房地产品牌推广与保护战略高层论坛受邀进行演讲;2010年,在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优秀律师实务》上发表文章《酒后驾车的是与非》。
郑书宏律师对公司管理、资产并购和涉外经济贸易非常熟悉,先后担任皇冠假日酒店、四川满庭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伊甸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巨田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轻骑集团成都分公司、四川港宏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独蓉宾馆、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牡丹云锦酒店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圣地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南洋集团、四川巷子深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日本电装株式会社,美国、香港、台湾、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洽谈,创下了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达成了3500万美元的合资合同的业绩;与日本电装株式会社、美国、香港、台湾、以色列等多家公司达成技术合作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在这些谈判中,作为中方法律顾问,全权负责法律事务,不仅显示了扎实、深厚、全面的法律功底,而且也体现了沉稳、敏捷、灵活的商务谈判技巧。郑书宏律师先后参与世界五百强日本伊藤忠收购四川港宏资产、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拉萨诚信公司的股份项目。
在知识产权方面,郑书宏律师办理了全国首例“空中花园”专利权侵权案件,该案例被中国知识产权报、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转载。
郑书宏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2005年郑书宏律师出资十万元捐助彭州市白鹿镇中心学校;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从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到7月4日,郑书宏律师通过组织志愿者、购买各种物资并将其送到灾区、亲自运送伤员、亲自从废墟中抢救伤员以及清理掩埋受难者遗体等方式参与抗震救灾,并通过自己出资和向他们认识的人募集等方式,为灾区共凑集1500多万元的救灾款,同时自己捐献10万元,用于购买各种物资送到各个灾区,郑书宏律师因此也获得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2008年“优秀志愿者”荣誉;2009年元旦,郑书宏律师与武侯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部分顾问单位高管以及其他律所同行一同将大量电热毯、棉絮和暖手器等取暖物资送往极重灾区北川县和县医院。至今仍捐助四川金堂土桥中学品学兼优的孩子,帮他们改变命运,也让自己感到快乐!
副主任:寇亚明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西南财经大学,获英语学士、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国际商务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长期在企业从事涉外商务、投资与管理工作,主持参与了多项引进项目全过程工作,创办海外子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实务经验。加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成功代理诉讼与非诉等专项法律事务,主要服务领域为投融资、国际商务、公司并购重组、证券、房地产与建筑、电力;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在房地产与建筑领域,先后担任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华力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成都市住保中心与四川鸿兴房地产公司、四川大地房产与农行蜀都支行等房地产与工程款纠纷案件。
在投融资与公司业务领域,先后担任香港财富金融市场交易中心、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乐普堂担保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提供了众多公司、基金设立、项目收购与项目融资、债券发行、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解散等专项法律服务,为不少企业资产重组、项目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控制度、风险投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出谋划策。
在电力领域,担任成都电业局、成都电业局高新供电局、四川郫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江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等多家电力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代理多起电费回收、触电人身伤害、电力设施侵权等纠纷诉讼案件。
在国际商务等涉外领域,成功为印度公司进口空压空分设备纠纷、天威新能源与荷兰技术转让项目、九江环保CDM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设备引进等、美国Westley集团设立基金及投资管理公司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方面,先后在《国际经济合作》、《外国经济与管理》、《对外经贸实务》、《社会科学研究》、《国际商报》等核心期刊和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全球供应链:国际经济合作新格局》,主编《国际物流学》,参编《对外经济关系论》,参译《管理学原理》、《跨文化沟通》《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等,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08BGJ013)项目《非传统安全威胁下贸易洗钱与反洗钱研究》研究工作。
执业律师:李远拓 律师
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一直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二年,处理各类案件逾百;担任过各类公司、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从业期间担任过公证员,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从业期间在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做过三年六个月的高管,分管行政、人事、资产、法律工作,对公司治理有深刻的理解,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处 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办理经济、民事、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在公司日常法律服务方面有独到的造诣。
热爱律师工作,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熟悉律师业务,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操作经验丰富,先后为28家各类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提供过顾问服务,代理过民事、刑事、行政各类案件。
执业律师:李娟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曾从事企业管理、部门协调等工作。
处事严谨、细腻、思维敏捷。
擅长办理房地产、合同、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诉讼与百诉讼法律事务。
曾担任过政府机构和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决策、管理、经营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李娟律师庄严承诺!
执业律师:胡勇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法、建筑及房地产法、金融法、投资法、贸易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诉讼与仲裁等。
曾成功的代理多起民事侵权、合同、公司事务、房地产、金融、劳动争议以及刑事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执业以来,以办案严谨细腻,勤勉高效的风格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合伙人:罗洪波 律师
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法学研究生。1996年3月加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曾任成人高校中文专业讲师,三级律师。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300余件,担任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投资贸易、机械制造、汽车销售、医药、酒店管理等1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合同法有较深入研究;长于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为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经济违法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一向秉承“客户利益至上、依法维护权益、诚信执业为本”的原则。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口头文字表达力强,在司法界和委托人中有极好信誉。
执业律师:卢宇 律师
基本背景:卢宇律师,东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卢宇律师法律知识全面、理论功底扎实、逻辑缜密,思维活跃,善于站在客户利益最大化角度为客户提供问题解决方案。卢律师的最大优势在于,专注于民商经济领域,对财务知识有一定了解并熟悉税法。目前,卢宇律师已成功代理的重大疑难民商经济纠纷案件已达到理四十余件,成功办理数项收购和连锁投资项目,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银保险四川分公司、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太平保险四川分公司、港宏集团、环龙集团、四川欣天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广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坤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茂置业集团公司、成都德龙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中财信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新加坡华康医疗投资公司、成都西物集团、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鼎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成都鸿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另外,卢宇律师还是成都唯一地铁报《新城快报》房地产栏目的特约说法律师和中共成都人才市场党委第113支部书记。
主要执业领域:
1、诉讼类:民商及经济纠纷(股权、合伙、合同、房地产与建筑、知识产权、融资纠纷等);
2、非诉类: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风险基金设立、资产收购、投融资顾问、税务筹划、商标管理及担保;
3、行 业:房地产(含建筑工程)、PE、VC、担保、信息产业等。
主要非诉业绩:
1、某二级城市公司改制及土地整合开发和融资项目;
2、某公司成都郊县资产收购(土地项目)项目;
3、某大型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部分投资);
4、某大型生产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风险防范项目;
5、四川JM置业集团公司华阳光明城市二期、三期项目;
6、某公司收购某房地产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为收购方提供尽职调查、交易流程设计、合同审查以及谈判等法律服务;
7、参与成都市XX拆迁办对某轮胎市场拆迁工作,担任被拆迁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8、某大型跨国企业在川某地产投资项目提供咨询;
9、某公司股权质押及股权变更;
10、XX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募集与设立、运作和退出全程法律服务。
学术成果:
1、《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被弱化之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据》,被中外民商判例网转载;
2、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发表于2009年《正义与法》
3、《成都首例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问题分析》,被以下知名法律专业网站转载: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中国民商法律、法律教育网、济南法学会、西部律师论坛、合肥法律服务网、成都律师网、内蒙古律师网: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被中外民商判例网转载;
5、《如何搭建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网;
6、《风险投资协议之防稀释条款解读与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运用》,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网;
7、《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8、《论工伤范围的认定》,发表于2008年《理论与现代化》
9、《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被中国民商法律网转载;
10、《关于拆迁条例中征收决定生效时间的确定》,刊登于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
11、《浅析侵权责任法第52条对交强险免赔事由的影响》,被四川普法网转载;
12、《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以周某诉A汽车销售公司案为例》,被四川普法网及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转载;
1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的修改意见》,被中国民商法律网转载。
执业律师:张翔 律师
法学学士。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长期致力于公司法、房地产(建筑)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基本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致力于为大成都地区的公司、企业提供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专业法律服务,围绕公司设立、公司股东出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运营结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重组、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债务重组、公司债务追偿、公司劳资纠纷、公司合同纠纷、公司解散清算、公司破产清算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事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责、权、利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公司、企业的稳健运行和发展壮大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一揽子的法律服务。
先后参与为二十余家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的常年法律顾
问服务及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处理、商务谈判及劳动纠纷解决。执业以来承办代理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近百件。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